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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國禮品網(wǎng)訊】中國的展會經濟方興未艾,每年都有大量的各類展會競相舉行。伴隨著展會市場的如火如荼,各種展會公司如雨后春筍般不斷興起,名目繁多的展會服務層出不窮。但是,對于很多初次參展或者參展經驗不足的企業(yè)來說,往往會在簽訂展覽合同時碰到諸多問題。因此,中國禮品網(wǎng)小編收集了一些較常見的不合理條款,供諸位參考。
“若參展方不按期付款,組織者有權將場地租給其他展出者,并且不退還已交款”;
“若參展費因展覽、場館等方面的合理需要而增加,組織者可以提高原定租金標準并通知展出者,展出者仍須遵守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”;
“組織者有權決定展出者的位置、改變展覽會的整體布局、展出者的位置及面積。展出者不得提出異議”;
“若在開幕前一天8點之前,展出者仍未開始布置,組織者可以將此場地轉租給其他展出者,原展出者仍需支付全部款項,以及所造成的損失”;
“組織者可以更改展覽會的日期或地點。展出者在此情況下,仍須參展”;
“不論何時、何種原因,組織者對展出者的物品丟失及損壞均不承擔責任”;
“組織者可以更改合同條款,并對展出者同樣具有約束力”……
以上這些條款雖較極端,在實際過程中并不常見,但仍然偶有別有用心的展會組織者會將其添加進展會合同中去。因此,參展商務必要在簽字前認真閱讀合同全部條款,要求刪除或更改不合理的條款。如果合同條款違反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那么合同條款對簽約方便不具備約束力。此外,行業(yè)協(xié)會制定的行為規(guī)范對組織者也有約束力??梢愿鶕?jù)法律和行規(guī)與組織者爭取公平合理的參展條件。
文章來源:中國禮品網(wǎng)(http://www.lipingov.cn)